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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蒙山中学章程
   作者:   发表时间:2015-04-15 13:15    浏览次数:991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经学校第三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经金山区教育局核准并正式生效) 

序 言

  上海市蒙山中学前身是上海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初中部,原址石化七村759号。一九九八年,上海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初、高中分离办学,初中部成立为上海市蒙山中学,为金山区公办初级中学。二〇〇二年八月,与上海石化第五中学合并,并迁址龙胜路100号。二〇〇八年九月,金山区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并入,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二〇一一年八月,学校初三年级整体搬迁至石化七村759号,学校分为南北两校区。二〇一四年八月,学校与上海市朱行中学组成金山区蒙山教育集团,实行两校一长集团化办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上海市蒙山中学;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龙胜路100号,邮政编码为200540;学校网址为:http://mengshan.jsedu.sh.cn/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所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金山区域内对口小学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五年级毕业生。招生规模以金山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的四年义务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学生在校的发展状况、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严格按照公示内容要求收取费用;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坚持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以及科学与人文素养为重点,在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努力使学生行为张弛有度、学问有所专长。

  第八条 学校秉承“人文见长,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为学生提供广博的文化知识滋养、高雅的文化氛围陶冶、优秀的文化传统熏染和深刻的人生实践体验;引导学生热爱学习,热爱生活,学会关心自我、关心他人、关心自然、关心社会,实现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和谐发展,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和谐发展,实现学生的社会化发展和个性化发展的和谐统一。

  第九条 学校确立“教师幸福工作,学生快乐成长”愿景,以学生为本,奠学生成才之基;以教师为本,铺教师成长之路,让每一位师生都感觉幸福和满足。

  第十条 学校发展目标是:特色化、优质化、精品化。特色化:创特色,铸品牌,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优质化:师资优质,质量优质,办人民满意学校;精品化:校园精致,管理精细,育人精心,打造精品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发展目标是:“求是与求真 知心与爱心”,即:博学求知、实事求是;严谨治学,授人以真;以生为本,知生爱生;施爱于生,用爱育人。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培养目标是:“规范与不凡大气与灵气”,即:穿有样,坐有相,言有规,行有范;学有所长,张扬个性;学会自信,学会自省,学会负责,学会宽容;活泼健康,睿智开朗,思维敏捷,勇于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倡导“真抓实干,团结奋战,勇于超越,追求卓越”的精神;倡导“敬业、爱生、严谨、奉献”的教风;倡导“勤学、善思、尊师、守纪”的学风。

  第十四条 学校校标以蓝色为标准色,标志由字母“M”和“S”构成,标志造型是一只大雁,希望学生像大雁那样,做一个遵守纪律的人;像大雁那样,做一个乐于合作的人;像大雁那样,做一个勇于负责的人。学校标志运用于校旗、宣传品等设计。

  第十五条 学校校刊为《蒙山教育》。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金山区教育局聘任,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蒙山中学支部委员会起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为教育教学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方向,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切实抓好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确保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党支部履行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领导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家长代表、社区代表、法律顾问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驶职权:审议校长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结算和学校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科研室、人事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处室正副主任由校长任命。

第五章  治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学年度工作计划书,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年级组扁平化管理模式。在校长室的直接领导下,各处室的协助下,年级组长全权负责落实本年级日常教学和师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即由校长主持,有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须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最后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工、校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科研室、人事室、年级组长及团队负责人参加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都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一)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受聘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三)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绩效奖励相结合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内维权制度,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工作者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学校建立内部涉法性事务管理机制,参与审核重大规章制度;协助学校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对学校相关事务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和评估,代理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协助学校应对突发事件、解决教育发展中诸多涉法问题和矛盾,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一)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二)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三)备课组长负责组织备课组内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和成长规律设置年级德育目标,形成分层递进、有机衔接的教育序列,构建有效衔接的德育目标体系:预备年级:养成+规范;初一年级:立志+进步;初二年级:磨练+强化;初三年级:成才+提高。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实践基地活动,提高综合实践活动的水平。

  学校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健全志愿者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把志愿服务意识深入学生心中,建立符合学生自身发展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要抓好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工作,选拔和培养班级干部,提高学生自理能力,开展温馨教室的建设,组织丰富的班级活动,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全面了解和研究学生,做好学生的个别教育工作,处理好偶发事件。制定并实施班级工作计划,做好班级工作总结。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展社团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创建学生社团,指导学生自主制定社团章程,自主选举社团领导人,自主聘任辅导员,自主制定活动纲要,自主开展社团活动。学校为社团提供活动场地、经费、设备等后勤保障。学校少先队大队部行使调查与规划、指导与服务、考核与评价等社团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校构建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各种学习经历、适应学生发展内在需要的,能体现时代特征的课程体系。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两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四十三条 学校把培养“积极向上,快乐成长”的阳光少年作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通过心理教师、班主任、心理委员形成心理健康维护的三级网络。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丰富课内外科技、艺术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学校通过校园艺术节等各种形式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艺术修养;通过科技特色教育主题月,围绕不同主题开展一系列学生喜爱、内容丰富、行之有效的科普活动,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科技创新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于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对表现突出学生设立奖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五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岗位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有爱心与责任心,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六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条 学校依靠金山区石化地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

第十章  学校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二百四十二万元。学校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补充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五条 学校如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的方案,接受金山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七十六条 学校是区政府通过区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金山区教育局结算中心办理。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金山区教育局审核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金山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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