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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表时间:2014-01-15 13:43    浏览次数:3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373

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现就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二、具体安排

  (一)学前教育阶段

  由各区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区县适龄随迁子女入园具体规定。区县教育部门可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年限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来沪人员也可选择让其随迁子女进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就读。

  (二)义务教育阶段

  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或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逐步过渡到3年)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逐步过渡到3年)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三)高中阶段教育

  1.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上海市居住证》登记所在区县或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参加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2.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或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逐步过渡到3年)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逐步过渡到3年)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3年初中教育(逐步过渡到3年)的,可参加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四)高等教育阶段

  1.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市参加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其子女为本市高中阶段毕业生的,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或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逐步过渡到3年)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逐步过渡到3年)人员,其随迁子女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具有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可选择在本市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和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或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逐步过渡到3年)且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逐步过渡到3年)人员,其随迁子女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或三校生高考(专科层次),并具有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的,可参加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三、实施保障

  (一)市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年度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细则,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权益。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市教育部门年度招生政策,结合区域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县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具体招生操作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相应的学位。

  (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上海市居住证》证件管理和积分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本市灵活就业登记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来沪人员及时办证、积分和登记。

  (三)各区县政府要在加强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确保这项工作平稳有序。

  四、施行时间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本实施意见施行后,本市相关部门此前发布的涉及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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