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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发表时间:2017-12-12 10:09    浏览次数:464

 

(沪教委督【2015】13号文件   2015年6月25日)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2013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贯彻<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实施意见》(沪教委督20134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机制,规范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育督导责任区的设立

(一)教育督导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各区县教育督导部门根据教育管理职能、学校分布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划分而成的若干个工作片区。

(二)各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应根据地域特点、区域内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因素,按照空间与学段相结合的原则来划分责任区。

(三)各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内的幼儿园及民办中小学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范围。

二、责任督学的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一)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建立、完善全市责任督学管理制度;

2.监督、指导区县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3.筹划、组织全市责任督学培训工作;

4.开发、优化全市责任督学信息化管理平台;

5.总结、推广全市挂牌督导工作先进经验。

(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划分、调整区域内督导责任区,设置专人管理责任区;

2.为区域内中小学校选聘责任督学,聘任的责任督学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个任期;

   3.按照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4.建设区域内责任督学队伍,做好责任督学的聘任、培训、考核及人员储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5.制定区域内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督学的权利与义务;

   6.设立区域内挂牌督导工作的专项经费,提供责任督学工作的各项保障,确保区域内挂牌督导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三、责任督学的职责

(一)为挂牌督导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服务与指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对学校在依法办学、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同时上报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并做好督查落实工作。

(三)责任督学应根据区县教育督导部门的要求,参加挂牌督导学校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指导学校做好督导准备工作,跟进督导后学校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的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四)对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及时了解并敦促学校上报有关情况,协同相关责任部门人员按照法规政策加以处理,并及时上报区县教育督导部门。

(五)多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和社区各界人士的意见,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实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责任督学应当立即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意见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督学应当明确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报案。

(六)完成市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挂牌督导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应定期召开责任督学工作会议,了解责任区督学的工作状况,分析和研究责任督学反映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总结推广学校先进办学经验,形成每月督学责任区挂牌督导情况汇报,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下发通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区县督导室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全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二)学习培训制度。市及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编排年度培训计划,为责任督学提供学习教育督导理论和督导实务等方面知识的渠道,提高责任督学的专业能力。

(三)见习责任督学制度。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配备见习责任督学,通过跟岗见习做好责任督学的储备工作,保证挂牌督导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四)“督学智库”制度。市及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遴选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育督导能力强,在某些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责任督学组成督学智库,为责任督学提供咨询,保证挂牌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责任督学的考核与奖惩

(一)责任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教育督导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2.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干扰被督导学校正常工作的;

3.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4.包庇或借机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应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督学应予以解聘;对考核称职的责任督学可予以续聘。

(三)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实绩突出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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