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教[2013]26号)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督【2013】37号)精神,为完善我区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督导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办人民满意的金山教育,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学责任区划设与责任督学配备
划设督学责任区覆盖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根据我区学校(幼儿园)布局和在校(园)生规模等,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标准,每个督学责任区各配备二名责任督学(分A、B角),。责任区及督学在实践中根据需要可作动态调整。
第二条 实施挂牌督导
区教育督导室按统一规格制作公示牌,在各校(园)校门口予以公布。公示牌标有责任督学人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和督导事项等信息。每位督学配有胸卡督学证,进校园需佩戴。
第三条 责任督学聘任与管理
责任督学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书记、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遴选,以退休兼职为主,兼顾各学段。
责任督学应先培训后上岗,需具备督学资格,由区教育督导室聘任,并颁发聘书。教育督导室设责任督学办公室,由专职督学联络管理。
第四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五条 责任督学对以下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六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但也要避免越权干涉学校依法办学、增加学校负担等问题。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和安全等责任部门人员一起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责任督学参加由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对自己所负责学校(幼儿园)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活动,并根据需要参加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对其他学校的督导活动。
第八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胸卡。
第九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条 区教育督导室设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一条 对责任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责任督学聘任期为1-3年,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对不能胜任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任务的解除聘任。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山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