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文件
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35号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第二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规文件,你校第九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局核准的《上海市金山区朱泾第二小学章程》,经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专家组评议,2015年4月14日教育局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金山区教育局
2015年4月14日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第二小学章程
【2014年6月24日经第九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4月14日经金山区教育局核准】
序 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第二小学创建于1912年(民国元年),为县立辅仁初等学校,是一所具有悠久文化底蕴的百年老校。校址现坐落于朱泾镇城区,占地面积10818平方米,建筑面积7885平方米。
近年来,在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校的办学成效得到了学生、家长、社会的认可:学校被评为上海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示范校、上海市红旗大队、上海市农村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应用实验学校、上海市优秀家长学校、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金山区文明单位、金山区艺术教育先进集体,金山区科技特色学校等称号。
学校拥有一支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管理团队和一支爱岗敬业、积极进取的教师团队。学校在推进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积淀了丰厚的经验,管理规范精细,能确保工作高效运行。家长学校办学优秀,社会关注度高,家委会活跃自主、能动性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金山区朱泾第二小学”;简称为“朱泾二小”;英文表述为“Zhujing No.2 Primary School of Jinshan”;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圩路21号;邮政编码为201599;学校网址为https://www.jsedu.sh.cn/zjex 。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金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五年制小学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校根据金山区教育局学区划片规定,按照免试入学原则实施招生,招生对象为划片学区内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金山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与人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爱立人,以学成人;七彩课程,幸福人生!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办“三园”学校,创“精品”教育——“心灵的花园、求知的学园、实践的乐园”。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会感恩、善求知、乐实践的二小好少年。
教师发展目标:建设一支乐奉献、爱研究、勇创新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学校文化精神
校训:爱国、勤学、守纪、友爱
校风:严谨、勤奋、文明、健美
教风:为人师表、严谨认真、求实创新
学风:主动、愉快、踏实、进取
第九条 学校标识
以一只展翅飞翔的白鸽作为主图标,象征着师生不畏艰难,在求学的路途上风雨兼程;白鸽的翅膀以数字“100”的线条构成,寓意学校已走过百年历程;以展开的书卷为形,象征着师生沐浴书香,用知识陶冶情操。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3-5年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据《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工作规定》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上海市金山区朱泾第二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负责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金山区朱泾第二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国家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德育处、教导处、人事处、总务处和教科研室等处室,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各处(室)正副主任,各处(室)主任对校长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上海市金山区朱泾第二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教职工大会、教代会、行政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会议、学生大会等,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本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工作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外纠纷解决机制,聘请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助推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打造平安校园中的作用。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全面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副校长主持德育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员分别有德育主任、大队辅导员、安全干部、各年级德育中心组成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努力营造一个充满爱意、理解、宽容、安全的环境,对学生实施“五爱”教育,培养“爱(自己)家人、爱(老师)伙伴、爱(班级)学校、爱(家乡)祖国、爱世界”的会感恩的阳光好少年。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是学生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应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少先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把“两纲”教育全面渗透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三维教学目标中。利用升旗仪式、午会课、少先队活动课、传统节日、纪念日等开展安全教育、时事教育、行规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园节日活动,如感恩节、体育节、数学节、艺术节、读书节、科技节、英语节等,通过七彩的节日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搭建舞台。
第二十八条 德育处制定学生校内一日行规要求,以及“五星”班队评比细则,通过校园电视台、广播、午会、少先队活动课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为规范教育,在学习、评比中提高学生的文明素质,为学生健康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利用上海市、金山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结合本校实际,开展好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调动周边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每学年开展一次校本特色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走上社会、放飞心情、历练本领。
第三十条 由校长室领导,教导处主持开展学校教学工作。根据学科性质分设语文、数学、英语、音乐、美术、体育、综合等教研组,教研组下设备课组,形成四级网络机构。
教研组、备课组活动做到“四定”:定时间、定地点、定内容、定中心发言人。做好教学“五环节”工作:备课、上课、作业、辅导、检测。
加强“培优补差”力度,提倡“不埋怨、不放弃、有策略”思想,关爱学习困难的学生,并提出具体帮教措施,各教研组(备课组)及时交流推广有效的帮教方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立足学生发展的实际需求,努力探寻三类课程的整合,确立“七彩课程、幸福人生”的课程框架,综合培养学生的全面素养与个性特长。
学校将特色课程的建设纳入课程体系中,努力开发特色课程,打造学校品牌。
第三十二条 打造有效课堂,在教师引导下,使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上获得全面、整合、协调、可持续的进步和发展,注重全面教学目标的进步和发展。
第三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加快课堂教学的转型。通过信息技术设计、使用优质的教学资源,使课堂成为师生之间和生生之间互动的场所,促进教育教学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利用校内外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培养小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满足儿童多样化、个性化发展需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在家长和班主任的指导下,自主选择相应的社团参加活动。
学校为了保证社团课程的有效实施,制定管理流程,加强对每一个科目的管理。鼓励教师组团或个人开发课程,并在课程的开发、实施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经费投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开展具有特色的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确保“三课二操两活动”,组织好“阳光八点”、“轻松午间”、“快乐四点”等体育活动和室内趣味体育游戏,使学生在游戏中感受快乐,在运动中收获健康。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三年级开设心理辅导课,并在全校开展小型多样的心理辅导,帮助小学生获取心理健康的初步知识,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通过心理健康辅导,不断转变教师的教学理念,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班主任工作方法,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学科性和实效性,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心理气氛。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按照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区片内适龄学生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本校学区片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学生学籍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五学年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的管理。学校为学生提供营养全面的午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合法权益。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评价结果为教师评优依据之一。
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对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国家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一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首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全额拨款。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遵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公共形象,在相应社区能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建立健全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的开放制度。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靠朱泾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须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