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增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危机事件对学生及其家庭、学校、社会的伤害,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进一步做好复学复课期间学生心理健康调适,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干预目的
1. 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识,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2. 通过心理辅导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掌握有效的危机应对策略。
3. 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帮助防止自伤、自杀或攻击行为等过激行为。
4. 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应对,减少和尽量避免危机对学校正常工作的影响。
5. 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
(二)干预原则
1. 预防为主;
2. 及时预警;
3. 协调有序;
4. 加强能力。
(三)干预对象
1. 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 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 存在诸如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 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 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 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 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 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 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 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1. 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 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话语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二、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德育副校长
组 员:德育主任、心理辅导老师、卫生辅导老师、年级组长、班主任
在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心理咨询室和各年级组、各班级组成心理危机干预三级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心理危机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开展心理危机教育和干预工作。
(二)工作职责
学校遵循心理健康三级预防体系,整合学校各部门资源服务学生。
初级预防:建立学校心理健康初级预防,由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牵头,学校心理辅导中心“七彩驿站”提供支持辅助,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普及教育,为校、班两级心理危机干预的校级部分,旨在提供防患于未然的发展性辅导,提高学生心理素质。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心理辅导课、心理健康测试、宣传心理讲座等方式,为全体学生提供发展性心理辅导。
二级预防:由年级组长、班主任主要负责,学校心理辅导中心“七彩驿站”协助。二级预防面向部分在学习、生活上具有潜在问题的学生,尤其是线上教学及复学阶段存在适应问题的学生,如厌学、考试焦虑、新生适应等。为其提供团体游戏辅导、个体咨询等辅导方式,帮助疏导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惑。学校心理咨询室为年级组长、班主任开展培训讲座提供技术支持,让他们了解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常见问题,并掌握基本的辅导方法,同时告知心理危机事件出现后的应急程序。
三级预防:学校三级预防为针对在学习生活、社会适应等方面产生重大问题的特定学生的治疗性干预,当危机事件已然发生的时候,学生已经出现明显的情绪和应激反应甚至精神疾患,学校将和学生家长沟通后,在医务室老师协助下转介至精神卫生系统进行药物或住院治疗,心理辅导老师则负责后续跟踪辅导。
三、心理危机干预处置措施
(一)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周围同学发现学生的异常情况后,应及时反馈到学校心理辅导中心。由学校心理辅导教师及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进行评估和初步诊断。
如果诊断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所在班级应密切注意学生心态,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及时向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汇报情况。心理咨询室根据班级报告或学生本人要求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如果诊断危机程度较高、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者,由学校与家长协商解决休学事宜。
(二)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周围同学发现学生的自杀意念后,应及时向各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 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监护。
2. 由心理咨询室对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进行评估,如果在校内可以解决,由心理咨询室进行心理辅导和干预;如果情况严重,及时转介到专业心理危机干预中心进行救助。
3. 尽快通知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家长到校,家校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4. 善后系统。危机过去之后,干预工作仍然需要。协助经历危机的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班主任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总结和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重大危机发生后,心理咨询室和相关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一起合作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危机的当事人,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件经过,危机原因,性质初步判断和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的协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等。
(三)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由德育处、总务处负责,首先给予控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由心理咨询室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者需要住院治疗或回家休息,及时通知家长并与家长协商解决。
(四) 对有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 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要立即将其送往医务室或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同时向德育处、医务室 汇报情况。
2. 学校德育处及时向校领导、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由公安部门负责保护、勘察和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 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
4. 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应与家长协商解决。如危机情况尚未解除,必须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手续,转介到专业心理治疗中心进行咨询和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其他意外。
5. 对于已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学生,包括同班同学、舍友、好朋友、目击者等,学校和班级应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心理咨询室可根据需要进行团体心理辅导,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
(五) 对于因心理问题而休学的学生,在其复学以后应采取相应后期跟踪措施:
1.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有资质医院、咨询室等开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2. 学生复学后,学校和班级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给予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同时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班主任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3.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校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主任、同伴小辅导员等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六)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班级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班级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
(七)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八)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个人责任:
1. 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人员协助而不服从协调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救助时机的;
3. 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成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