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自学校章程)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程序管理、务实高效。
第十七条 学校党总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推荐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建议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协助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总支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党总支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党务日常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执行。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学校校长根据三方办学协议确定。学校校长可提名副校长2—3名,由本区教育局审批,上海师范大学任命;学校校长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立校长助理1名。校长助理由校长提名,校务会议审批,报本区教育局备案。
学校校长室依据学校章程总则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具体制度。
第十九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确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教育科研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名副校长、校长助理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务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内部管理实行按需设岗,由校务会议决定具体岗位设置和废止。明确的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度。非明确的岗位,经过指定责任人,实行指定责任制度;未指定责任人者,采用层级责任人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依其工作规则,做出具体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咨询、评议、评审机构,负责审议校本课程的设置,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校内职称、职级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竞聘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中层行政干部等的评议、评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评议、评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长办公室,简称校办。校长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通过竞聘,校务会议审批。校长办公室负责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宣传、档案、会务、联络、用车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导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学校教导处主任、副主任,通过竞聘,校务会议审批。学校教导处负责协助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管理学校的教务、教学、实验室、医务室、图书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学校学生处主任、副主任,通过竞聘,校务会议审批。学校学生处负责协助分管德育的副校长管理学校的班主任队伍、学生德育、学生会、心理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人力资源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学校人力资源处主任、副主任,通过竞聘,校务会议审批。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协助分管校长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教师培训、人事、劳资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总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学校总务处主任、副主任,通过竞聘,校务会议审批。学校总务处负责协助分管副校长管理学校的资产、安全、财务、食堂、绿化等后勤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副主任,通过竞聘,校务会议审批。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协助分管校长管理学校教育教学技术与信息的规划、提供相应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高中教育特色多样化发展精神,设立创新特色项目(含生态项目),项目负责人由校长提名,校务会议审批。项目处负责协助分管校长进行创新特色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评审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组织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主席由本校全体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学校工会依据学校章程总则的规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执行相应的具体制度。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